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,坚持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”的原则,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,落实主体责任,夯实工作基础,提高风险防范能力,保障校园安全稳定,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,有效维护学校办学声誉,服务学校加快发展,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)、《beat365英国正版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》(民大党发〔2011〕64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全体本、预科学生及研究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,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组织和个人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,是指相关组织或个人因未履行、未正确履行、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事件,导致学生、学校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失,或对学校声誉、个人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,学校根据事件性质、情节、危害程度,结合日常工作实际、工作规程及岗位职责要求,对事件启动倒查机制,并依据调查取证结果,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。
第四条 学生工作问责坚持依法有序、实事求是、权责一致、惩教结合的原则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程序合法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。
第五条 根据工作职责要求,调查取证、责任认定和问责建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党委组织部、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、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处、相关学院分党委(党总支)及主体责任单位等部门配合实施。与问责工作相关的校内其他部门,积极配合做好问责的相关工作。
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关申诉事宜。
第六条 受到问责的组织或个人,同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、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其他责任的,依照国家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二章 问责情形
第七条 学生工作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影响、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,对相关组织或个人实行问责:
(一)思想道德失范。违背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(教师〔2014〕10号)中“红七条”;出现《beat365英国正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》(民大党发〔2016〕10号)中与学生工作相关行为。
(二)组织领导不力。学生工作决策严重失误;学生工作未纳入整体工作规划;对学校学生工作决策和部署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;学生工作制度不完善、机制不健全、组织软弱涣散;学生工作中存在集体违法违纪违规现象。
(三)学生失联事件。对学校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工作缺失;学生日常管理相关审批备案制度落实不严;信息报送制度执行不力(不报、迟报、瞒报、错报、漏报等);学生放假、假期留校和开学返校相关工作不到位;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;毕业生实习、应聘期间管理工作不到位;延期毕业及学籍异动学生的工作交接及管理不到位。
(四)学生自杀事件。学生生命教育、社会责任意识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缺失;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缺失或不完善;重点学生工作落实不到位;学生心理测试、预警、帮扶、疏导、干预等相关工作偏误、遗漏或断档;学生学业预警、帮扶工作不到位;对事件线索或预兆应知未知或已知但处置不力。
(五)安全责任事故。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缺失;校内安全隐患排查有疏漏,整改工作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不到位、不彻底;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力,宿舍安全检查及整改工作不到位;第二课堂活动组织管理缺位或存在明显疏漏。
(六)学生群体事件。学生法纪宣传教育工作缺失;违背事实、蓄意袒护一方干扰事件处置;教唆、挑动、参与学生群体行为;恶意歪曲事实或处置严重失当导致事态升级;对学校相关要求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;敏感时期或重要节点值班缺岗或工作不到位。
(七)学生极端言行。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、宗教观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缺失;特殊学生群体教育引导及相关管理工作不到位;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、学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;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相关工作缺失或工作不到位。
(八)工作严重失误。学生党团发展和管理工作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;重大和突发事件未第一时间到场、拒不到场或通讯失联;常规值班无故缺岗或工作不到位;事件上报、处置严重滞后;处置严重失当导致次生事件或恶劣影响;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入住学生楼栋;学生资助工作违反政策;学生评奖评先出现严重偏差;学生纪律处分工作严重违反规定;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重违反政策;因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、主观武断等导致突发事件。
(九)因工作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给学生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其他失职、渎职行为。
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
第八条 问责方式:
(一)对相关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:
1.检查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。
2.通报。责令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(二)对相关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:
1.通报。进行严肃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切实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2.诫勉。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3.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危害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等措施。
4.纪律处分。对失职失责、危害严重,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追究纪律责任。
上述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。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学校其他规定需要补充处理的,按照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
(一)干扰、阻碍问责调查,或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真相的;
(二)对检举人、控告人打击、报复、陷害的;
(三)一年内被给予问责处理两次(含)以上的;
(四)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:
(一)主动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;
(二)积极配合问责调查,并主动承担责任的;
(三)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;
(四)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免于情节。
第四章 问责程序和申诉
第十一条 程序:
(一)发生上述第七条规定问责情形,或相关部门接到检举、控告发现问责线索,经学校认定需要实行问责的,根据工作职责要求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党委组织部、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、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处、相关学院党委(党总支)及主体责任单位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小组启动问责工作,并告知相应组织或个人问责内容。与问责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、个人,原则上应予以回避。
(二)工作小组采取现场办公、资料调阅、问询等方式调查取证。
(三)在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依据充分的基础上,由工作小组根据相关程序,向学校提出问责建议。
(四)经学校审查研究无异,对相关组织或个人作出书面问责决定。
第十二条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的,应载明整改期限和复查方式;作出公开道歉决定的,应当载明公开道歉的方式、范围;作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,依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,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组织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,对其合理意见,应当予以采纳。
第十四条 相关组织或个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书面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五条 经复查复核,认定原问责决定错误的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,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其他类别学生(学员)工作问责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商党委组织部、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、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beat365英国正版学生工作问责办法》(民大发〔2016〕17号)同时废止。